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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橙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7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16日,并同意以14.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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