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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矩技术: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6

证券代码:836208证券简称:青矩技术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鉴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广大投资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调整后的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合称为“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达到承诺上限;

4.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上述稳定股价的停止条件仅适用于部分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的,则该相关主体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公司回购股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大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份回购方案后,如果涉及减资事项,则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单一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3.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大股东,大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大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3.保证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士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

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3.保证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为避免疑问,在大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大股东按照上述“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项下的义务。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大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大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责令大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份义务,大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大股东支付的分红;大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如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及时履行增持股份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其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份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大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五)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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