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王翔、张璇、高洪波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议了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与聂卫华先生签署的《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王翔(签字):
张璇(签字):
高洪波(签字):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