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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蓝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7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16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邮件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包含公司销售工程师、实际控制人的配偶蔡梦女士,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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