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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药业: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7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大股东沈九四先生持有公司

股票 7,174,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2953%,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及

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取得。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沈九四先生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

日后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00,100 股,

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2953%,亦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

事项,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沈九四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7,174,0005.2953%IPO前取得:2,422,005股 其他方式取得:4,751,995股

注:上述“其他方式取得”是指:

(1)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

(2)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最近一次(含过去12个月)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数量(股)减持比例减持期间减持价格区间 (元/股)前期减持计划 披露日期
沈九四755,7000.5578%2021/7/12~2022/1/717.33-41.502021/6/17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名称计划减持 数量(股)计划减持 比例减持方式竞价交易 减持期间减持合理 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沈九四不超过:400,100股不超过:0.2953%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400,100股2023/3/13~2023/9/8按市场价格IPO 前持有及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取得自身资金需求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5%以上股东沈九四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股东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股份数量的25%。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除前述承诺外,本股东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办理。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在上述减持期间是否实施、全部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督促相关股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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