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或“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宁波华翔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00号)文核准,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6,180,164股,募集资金总额204,382.8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296.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201,086.2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2月19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526号”《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1月31日,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已按计划实施完毕,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2016年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结余资金 | 产生利息 |
1 | 年产15万套高档轿车用门内饰板总成项目 | 14,506.70 | 13,974.54 | 751.05 | 218.89 |
2 | 年产10万套高端内饰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 13,500.00 | 13,197.72 | 585.71 | 283.43 |
3 | 年新增40万套真木件、10万套铝饰件生产线(生产设备)项目 | 14,758.60 | 14,641.72 | 262.54 | 145.65 |
合计 | 42,765.30 | 41,813.98 | 1,599.30 | 647.97 |
上述项目结余资金共计1,599.30万元(包含利息647.97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占承诺投资额的3.74%。
二、 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年产15万套高档轿车用门内饰板总成项目
年产15万套高档轿车用门内饰板总成项目已实施完毕并于2021年8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为751.05万元。
2、年产10万套高端内饰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年产10万套高端内饰件生产线技改项目已实施完毕并于2022年5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为585.71万元。
3、年新增40万套真木件、10万套铝饰件生产线(生产设备)项目
年新增40万套真木件、10万套铝饰件生产线(生产设备)项目已实施完毕并于2022年3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为262.54万元。
三、 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节约及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把控项目各个环节,合理地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形成了资金结余。
四、 结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已完成,符合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
为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效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公司拟将已实施完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599.30万元(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结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已结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注销存放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监管账户,同时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亦将予以终止。
五、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
宁波华翔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其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该部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宁波华翔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Wang Jiangqin、许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