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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材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材料”、“公司”)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永兴材料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80号),永兴材料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14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743,34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5.81元,共计募集资金1,099,999,982.8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405,950,150股增加至414,693,493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已于2022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限售期6个月。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情况,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作出的承诺

自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减持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承诺将严格遵守减持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非公发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数量为8,743,3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数14名,证券账户总数86户。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93,5610.24%993,561
2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97,4240.10%397,424
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397,4240.10%397,424
4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397,4240.10%397,424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97,4240.10%397,424
6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97,4240.10%397,424
7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97,4240.10%397,424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7,4240.10%397,424
9UBS AG2,464,0330.59%2,464,033
10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21,9220.08%321,922
11姚战琴476,9090.12%476,909
1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97,4240.10%397,424
1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35,2350.18%735,235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72,2910.14%572,291
合计8,743,3432.11%8,743,343

四、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本变化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股份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2,042,09734.25%-8,743,343133,298,75432.14%
其中:高管锁定股130,783,75431.54%0130,783,75431.54%

首发后限售股

首发后限售股8,743,3432.11%-8,743,34300
股权激励限售股2,515,0000.61%02,515,0000.6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2,651,39665.75%8,743,343281,394,73967.86%
总股本414,693,493100.00%0414,693,493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永兴材料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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