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证券代码:839273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YIZHI KONJAC BIOTECHNOLOGY CO.,LTD
(湖北省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43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10%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致共赢、长阳众志成均对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5)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6)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2、监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
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长阳众志成、一致共赢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应当根据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企业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持股10%以上股东正涵投资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企业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亲属吴俊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此,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购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就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就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3)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护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或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同业竞争,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
现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发行人未来可能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包括:(一)不会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二)不会投资、收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不会持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
(三)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财务等方面的帮助;(四)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止。
2、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护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或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同业竞争,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发行人未来可能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包括:(一)不会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二)不会投资、收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不会持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
(三)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财务等方面的帮助;(四)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止。
(四)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正涵投资出具了承诺,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为保护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向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披露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了全部相关资料,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三、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而与发行人进行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正涵投资
为保护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5.00%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主要股东”),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已向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披露了报告期内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了全部相关资料,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主要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而与发行人进行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一)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发行人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发行人将结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综合竞争力,提升发行人市场地位,提升发行人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二)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为规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
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发行人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发行人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发行人经营和内控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发行人的整体盈利能力发行人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发行人的整体盈利能力。发行人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发行人的财务费用支出。发行人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发行人经营和管控风险。(四)严格执行发行人的分红政策,保障发行人股东利益回报发行人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同时发行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现金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发行人将继续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五)其他方式发行人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给股东造成损失,发行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一)不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二)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其任职期间,为保障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三)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六)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为落实股东分红回报、维护股东权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的《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向股东分配相应的利润,并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2)如因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根据
《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股价稳定预案及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自(1)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一”),或者(2)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二”)(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数÷近一期末发行人股份总数,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发行人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义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二)董事(仅限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三)发行人回购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发行人股价稳定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1)连续5个交易日达到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者
(2)连续20个交易日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2)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应在启动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回购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方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将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计
划。在发行人披露公司回购股份的计划后,发行人按照披露的计划回购公司股份。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50%。发行人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且不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1)连续5个交易日达到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者(2)连续20个交易日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一、二情形,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3)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一)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如因发行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发行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5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自(1)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一”),或者(2)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二”)(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数÷近一期末发行人股份总数,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发行人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二)董事(仅限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三)发行人回购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发行人股价稳定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1)连续5个交易日达到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者
(2)连续20个交易日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2)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应在启动本人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后,本人按照披露的计划增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单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现金分红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本人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现金分红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处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1)连续5个交易日达到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者(2)连续20个交易日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一、二情形,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一)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
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发行人上一现金分红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当年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金额(不超过前述限额)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之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自(1)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一”),或者(2)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二”)(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数÷近一期末发行人股份总数,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发行人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二)董事(仅限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三)发行人回购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发行人股价稳定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1)连续5个交易日达到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者
(2)连续20个交易日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2)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应在启动本人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
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后,本人按照披露的计划增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单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现金分红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本人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现金分红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处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1)连续5个交易日达到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者(2)连续20个交易日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一、二情形,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一)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发行人上一现金分红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当年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金额(不超过前述限额)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之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发行人聘请的上市中介机构的有关要求,出具必要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函,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函等。发行人同意就上述事项签署书面承诺函。
(2)发行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并提出其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发行人未履行承诺,则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发行人确已无法履行原承诺的,则应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提出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因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同意就上述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签署书面声明。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有关要求,出具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书面声明及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及本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在本人依有权机关认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限度内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及发行人公开作出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且经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此负有相关责任的,本
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五、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及本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在本人依有权机关认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限度内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及发行人公开作出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且经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人作为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相关责任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九)关于避免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其他关联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一)不得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人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二)不得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代本人偿还债务;(三)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处拆借资金;(四)不及时偿还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承担对本人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五)不得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向本人提供使用资金;(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2)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正涵投资承诺
(1)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其他关联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一)不得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二)不得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代本企业偿还债务;(三)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处拆借资金;(四)不及时偿还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承担对本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五)不得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向本企业提供使用资金;(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企业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其他关联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一)不得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人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二)不得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代本人偿还债务;(三)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处拆借资金;(四)不及时偿还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承担对本人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五)不得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向本人提供使用资金;(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2)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关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平针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完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2)如因国家有权部门要求或者决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者因此受到任何处罚,相关费用和责任将由本人全额承担,本人将根据届时国家有权部门的要求或者决定及时履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全额补偿,且不会就该等补偿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实际控制人李力针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完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缴纳情况。
(2)如因国家有权部门要求或者决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者因此受到任何处罚,相关费用和责任将由本人全额承担,本人将根据届时国家有权部门的要求或者决定及时履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全额补偿,且不会就该等补偿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十一)限售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吴平做出如下限售承诺:
(1)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及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声明及承诺
1、对《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声明
本公司已对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承诺: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以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及承诺
1、对《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有关规定,本所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以下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及承
诺
1、对《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0-37号和天健审[2022]10-4号)、《内部控制见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0-22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0-21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00213号),本所已对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38号),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我们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1.38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
前一年内股票交易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3.3.11、3.3.12条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属于食品制造业,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消费者需求呈多元化,如果公司产品不能保持较高质量标准、稳定的品质和持续创新,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竞争对手的侵蚀,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此外,魔芋的健康属性正被大众所熟悉,巨大的市场成长空间也吸引着其他竞争者纷纷涌入,公司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经营战略,在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加大力度,将可能面临发展空间受挤、市场占有率降低的竞争风险。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较高,因此魔芋及其初加工产品的价格波动会对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成本产生重要影响。魔芋价格主要受市场供需关系、种植采收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的原材料主要来源为云南、
贵州、湖北、四川、陕西等地区,虽然公司采取了收购季派人驻扎原材料产地及时收集市场信息、加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等有效措施,但是如果原材料采购价格上升,产品的销售价格不能随之提高,则公司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将会有所降低。
3、供应商集中度较高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魔芋及其初加工制品,受制于魔芋的自身特性和产业链现状,报告期内公司供应商较为集中,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9.41%、
58.10%、67.65%和67.27%,公司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虽然公司已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如果主要供应商自身业务发生不利情况,或者公司与之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都将对公司经营和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4、单一产品方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魔芋亲水胶体(魔芋粉) 收入分别为32,116.44万元、33,136.30万元、43,002.65万元和18,807.6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34%、88.02%、86.83%和85.42%,占比较高。魔芋亲水胶体性能优异、应用领域广泛,近年来下游市场需求逐年增长,但倘若市场偏好出现重大变化,或出现新兴替代产品,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新产品开发风险
营养健康产业是近年来国内新兴的消费升级产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健康观念不断提升,对健康产品需求不断提高,市场的需求在不断变化。公司深度开发魔芋的生物特性及健康属性,持续加大对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及研发投入。公司多年来与上海交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工业大学、三峡大学、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等高校和研发机构建立了良好的研发合作关系,利用彼此优势,共同推动魔芋产业链上下游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等工作。新产品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信息收集分析、研发方向、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市场投放等某个环节出现失误,都可能导致新产品开发项目不达预期,从而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6、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3.05%、21.71%、21.00%和27.13%,公司毛利率主要受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售价影响,如果未来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导致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且公司主要产品售价不能随之调整,或由于未来市场竞争加剧使公司主要产品售价变化,将可能引发毛利率下降。
7、境外销售收入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8.05%、44.27%、43.47%和47.35%,境外客户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比较大。受外汇汇率走势、贸易战、俄乌冲突等事件的影响,未来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影响公司产品的境外销售,导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存在下滑风险。
8、技术人员流失及不足风险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长期自主创新过程中,通过不断摸索、总结,积累了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形成了专业的研发团队。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行业内其他公司对优秀技术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公司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9、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受下游食品等行业经营景气情况的影响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公司产品销售呈稳步增长趋势,但不排除因国际经济危机、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特定行业的周期波动、突然性事件爆发等产生的短期冲击,如新冠肺炎疫情、贸易战、俄乌冲突事件对需求的影响等,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
10、新增产能的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含对魔芋粉产品、魔芋食品产品生产线的技改、扩产。募投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公司将具备综合年产魔芋粉10,200吨吨、魔芋食品30,000吨的生产能力,产能大幅增加。尽管相关产品市场容量很大、公司自身也有较强的消化能力,公司在现有客户中所占份额亦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但如果市场需求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将直接影响上述新增产能的消化,公司可能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11、补贴收入影响利润水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所享受的政府补助种类较多。报告期各期,公司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772.96万元、933.71万元、813.96万元和637.13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所享受的政府补助主要是政府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承担科研项目等给予的补助奖励资金。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405.94万元、3,557.98万元、5,109.36万元和3,565.33万元,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尽管公司报告期内盈利增长不依赖于政府补贴收入,但公司存在因政府补贴政策变化而影响盈利增长水平的风险。
12、环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云南一致存在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厂区未设置危废暂存间、废旧电池和矿物油随意丢弃等问题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虽然公司认识到环保疏漏后,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之后也未发生任何环保违规事项,但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及相关监管政策的持续趋严,公司环保压力将逐步增加,可能会出现设备故障、人为操作不当等管理事故风险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环保事故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13、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2019年公司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社保人数占比为27.25%。主要因为公司员工农村户籍人员较多,流动性大等因素,部分员工个人缴纳意愿不强烈所致,公司仍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及处罚的风险。
14、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平、李力夫妇通过直接与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66.16%股份对应表决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吴平、李力夫妇仍为实际控制人。尽管公司已建立旨在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对完善的公司制度,但实际控制人仍有可能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
响,亦可能会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使公司面临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2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48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一致魔芋”,股票代码为“83927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
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2月21日
(三)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四)证券代码:83927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1,729,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3,754,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5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52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171,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4,171,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7,558,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9,583,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75,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025,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规定。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11.38元/股,公司现有股本为5,822.9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总股本为7,172.90万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值为8.16亿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1]10-37号”和“天健审[2022]10-4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及2021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557.98万元和5,109.36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8.45%和16.95%。
综上,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2.1.3条第一套指标:“(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规定。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ubei Yizhi Konjac Biotechnology Co.,Ltd. |
证券代码: | 839273 |
证券简称: | 一致魔芋 |
法定发表人: | 吴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798767365X |
注册资本: | 5,822.90万元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7年4月2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7月24日 |
住 所: | 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438号 |
邮 编: | 443500 |
电 话: | 0717-5308168 |
传 真: | 0717-5308168 |
互联网网址: | www.easykonjac.com |
电子邮箱: | yizhishengwu@yizhikonjac.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唐华林 |
投资者联系人电话: | 0717-5319666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吴平直接持有公司1,944.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9%,报告期内始终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较少,吴平依其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吴平直接持有发行人1,944.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9%,通过
一致共赢、长阳众志成间接控制公司14.91%股份对应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48.30%股份对应表决权;李力直接持有公司1,04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86%。吴平、李力系夫妻关系,其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66.16%股份对应表决权。报告期内,吴平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力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吴平、李力夫妇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控制力影响,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1、吴平
吴平,女,1968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20106196809******,MBA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全国农村科技致富女能手,全国巾帼示范基地带头人,国家科技部创新创业人才,第二批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民建脱贫攻坚先进个人,湖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湖北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巾帼创业之星,中国园艺学会魔芋协会副会长,湖北省魔芋协会会长。1991年6月至1993年3月,任宜昌市生物化学制药厂技术员;1993年4月至1997年9月,任湖北省中药材公司宜昌采购批发站质检员、销售经理;1997年10月至今,历任湖北美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董事兼总经理、执行董事;2007年4月至2015年6月,任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0年4月至2020年12月,任湖北一致嘉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6月至2019年6月,任湖北致力魔芋种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3月至2019年7月,任宜昌长阳清江魔芋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至今,任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长阳一致共赢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11月至今,任湖北省魔芋协会会长;2017年5月至今,任湖北致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任三峡大学特聘教授;2015年7月至今,任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李力
李力,男,1968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20500196803******,本科学历。1992年8月至1997年9月,任长江水利委员
会地球物理勘测大队测绘员;1997年10月至今,历任湖北美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长、董事、监事;2002年12月至2009年8月,任宜昌市天街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12月至今,任宜昌市天街娱乐有限公司董事; 2007年10月至2015年6月,任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4月至今,任湖北一致嘉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年1月至今,任云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年9月至2019年1月,任楚雄致富魔芋专业合作社理事长;2013年11月至2021年8月,任云南致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4年7月至今,任红河致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7月至2019年12月,任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身份) | 直接持股比例 (%) | 间接持股比例 (%) | 合计 (%) | 是否涉诉、质押或冻结 | 任职期限 |
1 | 吴平 | 董事长、总经理 | 33.39 | 0.17 | 33.56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2 | 李力 | 董事 | 17.86 | - | 17.86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3 | 苟春鹏 | 董事、副总经理 | 0.93 | - | 0.93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4 | 彭湃 | 董事、副总经理 | 0.45 | 0.07 | 0.52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5 | 唐华林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0.79 | - | 0.79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6 | 彭光伟 | 董事 | - | - | -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7 | 钱和 | 独立董事 | - | - | -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8 | 李秉成 | 独立董事 | - | - | -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9 | 罗忆松 | 独立董事 | - | - | -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10 | 周星辰 | 监事会主席 | 0.07 | - | 0.07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11 | 隗飞 | 监事 | - | 0.08 | 0.08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12 | 万静 | 职工代表监事 | 0.02 | 0.05 | 0.07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13 | 李夏 | 副总经理 | 0.40 | 0.02 | 0.42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14 | 黄朝胜 | 财务负责人 | 0.31 | 0.36 | 0.67 | 否 | 2022.12.29-2025.12.29 |
15 | 吴俊 | 吴平之兄弟姐妹 | 1.10 | - | 1.10 | 否 | - |
16 | 李春 | 李力之兄弟姐妹 | - | 0.10 | 0.10 | 否 | - |
合计 | 55.32 | 0.85 | 56.17 | - | -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除了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涉诉、质押或者冻结的情形。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已经制定尚未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直接持股(股) | 持股比例(%) | 直接持股(股) | 持股比例(%) | 直接持股(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吴平 | 19,440,000 | 33.39 | 19,440,000 | 27.10 | 19,440,000 | 26.36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李力 | 10,400,000 | 17.86 | 10,400,000 | 14.50 | 10,400,000 | 14.10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实际控制人、董事 |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 7,480,000 | 12.85 | 7,480,000 | 10.43 | 7,480,000 | 10.14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 | 6,000,000 | 10.30 | 6,000,000 | 8.36 | 6,000,000 | 8.14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持股10%以上的股东 |
长阳一致共赢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 1,204,000 | 2.07 | 1,204,000 | 1.68 | 1,204,000 | 1.63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吴俊 | 640,000 | 1.10 | 640,000 | 0.89 | 640,000 | 0.87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 实际控制人亲属 |
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
苟春鹏 | 540,000 | 0.93 | 540,000 | 0.75 | 540,000 | 0.73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董事、副总经理 |
唐华林 | 459,000 | 0.79 | 459,000 | 0.64 | 459,000 | 0.62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彭湃 | 260,000 | 0.45 | 260,000 | 0.36 | 260,000 | 0.35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 | 董事、副总经理 |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李夏 | 230,000 | 0.40 | 230,000 | 0.32 | 230,000 | 0.31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副总经理 |
黄朝胜 | 180,000 | 0.31 | 180,000 | 0.25 | 180,000 | 0.24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 财务负责人 |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周星辰 | 40,000 | 0.07 | 40,000 | 0.06 | 40,000 | 0.05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监事会主席 |
万静 | 10,000 | 0.02 | 10,000 | 0.01 | 10,000 | 0.01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监事 |
宜昌城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 - | 594,000 | 0.83 | 2,380,000 | 3.23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 | - | - | 81,000 | 0.11 | 320,000 | 0.43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46,883,000 | 80.51 | 47,558,000 | 66.30 | 49,583,000 | 67.23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11,346,000 | 19.49 | 24,171,000 | 33.70 | 24,171,000 | 32.77 | - | - |
合计 | 58,229,000 | 100.00 | 71,729,000 | 100.00 | 73,754,000 | 100.00 | - | - |
注1: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2: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的发行方式,战略投资者为宜昌城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获配238万股)、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获配32万股),存在延期交付的安排,本次新增限售股份登记为其非延期交付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注3: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注4: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直接持股(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吴平 | 1,944.00 | 27.10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2 | 李力 | 1,040.00 | 14.50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3 | 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 748.00 | 10.43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4 | 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 | 600.00 | 8.36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诺伟其定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 | 5.58 | 无限售 |
6 | 柯剑 | 200.00 | 2.79 | 无限售 |
7 | 王叶平 | 124.00 | 1.73 | 无限售 |
8 | 长阳一致共赢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 120.40 | 1.68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9 | 俞学锋 | 100.00 | 1.39 | 无限售 |
10 | 徐雅珍 | 100.00 | 1.39 | 无限售 |
合计 | 5,376.40 | 74.95 | - |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直接持股(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吴平 | 1,944.00 | 26.36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2 | 李力 | 1,040.00 | 14.10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3 | 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 748.00 | 10.14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 |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
4 | 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 | 600.00 | 8.14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诺伟其定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 | 5.42 | 无限售 |
6 | 宜昌城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238.00 | 3.23 | 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7 | 柯剑 | 200.00 | 2.71 | 无限售 |
8 | 王叶平 | 124.00 | 1.68 | 无限售 |
9 | 长阳一致共赢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 120.40 | 1.63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10 | 俞学锋 | 100.00 | 1.36 | 无限售 |
11 | 徐雅珍 | 100.00 | 1.36 | 无限售 |
合计 | 5,614.40 | 76.12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35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552.5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1.3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4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7123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6928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含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90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00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363.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3]10-1号《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3年2月10日止,已募集资金总额为153,63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14,144,342.3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9,485,657.62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414.4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1,557.93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909.39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52.88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245.28万元;
3、律师费用:220.00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39.7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9.7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3,948.5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109.5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五矿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2月7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02.5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282.5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9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552.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375.4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1.05%。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甲方)已与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丙方)、存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银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人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1 |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 | 42250133840100001661 | 魔芋精深加工智能制造生产线改扩建技改项目、魔芋食品深加工技改项目、研发中心大楼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 |
1、1号监管账户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户仅用于甲方魔芋精深加工智能制造生产线改扩建技改项目、魔芋食品深加工技改项目、研发中心大楼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
行管理及使用,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以及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海洲 |
保荐代表人: | 何谦、王文磊 |
项目协办人: | 刘康 |
项目其他成员: | 刘思宏、施展、马钰、李秋娜、刘婧雅、荀一强、杨皓 |
联系电话: | 0755-82545555 |
传真: | 0755-82545500 |
公司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五矿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