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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3-1-2-1

声 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2-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8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 8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 8

三、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 9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0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0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 15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21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3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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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广发证券指定蒋迪、杨华川作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慧翰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蒋迪:女,保荐代表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参与或负责电声股份IPO项目,奥飞娱乐非公开发行项目,奥飞娱乐收购爱乐游和方寸科技并购重组项目、奥飞娱乐收购四月星空并购重组项目等,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发行上市工作,拥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杨华川:男,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燕塘乳业IPO项目、好莱客IPO项目、好太太IPO项目、一品红IPO项目、百亚股份IPO项目、晶台股份IPO项目。曾负责或参与智光电气定向增发项目、云南铜业定向增发项目、燕塘乳业定向增发项目、海南瑞泽并购重组项目、达实智能并购重组项目、正业科技并购重组项目、好莱客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等,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发行上市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其执业情况

广发证券指定孟庆浩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孟庆浩:男,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集泰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高盟新材并购重组项目,盛灿科技、磊鑫园林、文业装饰等新三板挂牌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李加皓、林义炳、缪旖璇、邓华聪、陈建、谭旭、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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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laircomm Microelectronics, Inc.
法定代表人隋榕华
注册资本5,26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7月11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16号综合楼1#7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16号综合楼1#7楼
联系人冯静
邮政编码350015
互联网网址www.flairmicro.com
电话0591-88833388
传真0591-83700535
电子邮箱zq@flairmicro.com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经营范围微电子器件的开发与生产;微电子产品的开发、设计与销售;微电子技术服务;电子技术领域内的软件开发与生产、技术服务;系统集成;电子设备、电子软件、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与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的技术除外;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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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因担任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形成的业务关系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发证券制订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规定》《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办法》等作为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常规制度指引。

1、立项

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在发行保荐与承销项目的承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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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项目符合立项标准,且有相当把握与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时,经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认可后,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人按照投行质量控制部的要求,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立项材料。立项申请受理后,投行质量控制部指定质量控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项目组落实预审意见的相关问题后,投行质量控制部确定立项会议召开时间,将项目提交立项委员会审议,向包括立项委员、项目组成员在内的与会人员发出立项会议通知,立项委员通过立项会议审议及表决确定项目是否通过立项。

2、内核预审

内核申请材料首先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力量审议,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认为内核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等表示同意后,项目组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核申请材料。

投行质量控制部安排质量控制人员对项目进行预审,进行现场核查,对底稿进行验收。项目组认真落实投行质量控制部预审意见,并按要求补充尽职调查,完善工作底稿。

底稿验收通过后,投行质量控制部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提交内核会议审议前,投行质量控制部组织和实施问核工作,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3、内核会议审议

项目组完成符合内外部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投行质量控制部完成底稿验收及问核工作后,项目组向投行内核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投行内核部对按照要求提供完备材料的申请予以受理,指定内核初审人员对项目内核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内核初审意见。内核初审人员向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证券发行专门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其确定内核会议的召开时间。投行内核部拟定参加当次内核会议并表决的内核委员名单,经批准后发出内核会议通知,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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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会议结束后,投行内核部制作会议记录,明确会后需落实事项。项目组及时、逐项落实,补充、完善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宜,收集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提交书面回复。经投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人员审查和投行内核部复核同意的,启动表决。

(二)内核意见

本项目内核会议于2022年6月14日召开,内核委员共10人。2022年6月16日,内核委员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结果:本项目通过内核。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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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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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1、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2、本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3、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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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广发证券同意推荐慧翰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2年5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年5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取得批复情况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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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历次三会文件、公司治理文件及内控制度等,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此外,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上述机构及相关人员均能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度运行有效。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361Z0010号),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发行人实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921.42万元、1,800.75万元、5,838.27万元和5,539.39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经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361Z0010号),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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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检索裁判文书网、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对发行人进行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发行人的前身福建慧翰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翰有限”)成立于2008年7月11日。2014年7月11日,慧翰有限按截至2014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审计、工商登记等手续。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三会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内控制度等,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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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相关凭证和文件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361Z0010号)。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361Z0011号),发行人于2022年9月30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商标、专利、著作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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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控股股东控制架构等资料,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关联关系自查表、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系由慧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依法继承了慧翰有限的所有资产及业务。发行人合法、独立地拥有与经营相关的设备、无形资产等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该等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产权界定明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采购合同及主要客户、供应商等资料,以及发行人工商资料、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聘任文件、员工花名册,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取得股东出具的说明和承诺等,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专注于从事车联网智能终端、物联网智能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软件和技术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资料、企业信用报告、诉讼或仲裁资料等相关文件资料,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通过网络检索发行人相关信息,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主要业务合同、所在行业管理体制和行业政策,取得了工商、税务、商务、环保、社保、公积金、安监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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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明文件,进行公开信息查询,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根据《创业板首发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情况的说明如下:

(一)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公司所处的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近年来,国家各级部门陆续出台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相关的政策及规划,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战略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发布《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要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车载高精度传感器、车规级芯片、智能操作系统、车载智能终端、智能计算平台等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建设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集群。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实施智能网联技术创新工程,以新能源汽车为智能网联技术率先应用的载体,研发复杂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等关键技术,突破车载智能计算平台、高精度地图与定位、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V2X)、线控执行系统等核心技术和产品。2021年11月,工信部发布的《“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加快车联网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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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推动车联网关键技术研发及测试验证,探索车联网运营主体和商业模式创新,协同汽车、交通等行业,推广车联网应用,加速车联网终端用户渗透。

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作为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技术创新的新型产业形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1、持续保持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

发行人从无线模组起步,以车载蓝牙、WiFi通讯模组为切入点进入智能汽车产业。依托在信息通信领域丰富的服务经验和领先的技术优势,发行人不断优化产品设计,将模组级技术资源整合,开发车联网智能终端,有效提升了产品单车价值,丰富了产品矩阵。在汽车电子电气架构从分布式向集中式发展的浪潮中,发行人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在新一代汽车电子电气架构下,持续为客户提供可满足跨域融合控制要求的各类产品。

目前,发行人自主掌握了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在研发能力、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交付实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已逐步发展为国内研发实力强、产品应用广的智能网联解决方案服务商。发行人与多家大型自主品牌整车厂商和产业链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软件定义汽车”的理念不断强化软硬件升级迭代能力,自主开发了车联网TBOX、eCall终端、智能模组等汽车电子控制单元核心产品,不断保持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同时,发行人参与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关于车载电子标准的研究、欧盟的eCall一致性测试工作,通过前沿技术研发和业务实践落地提升公司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能力。

2、加速实现国产车载智能终端进口替代

车联网TBOX可以通过接入CAN总线获取车辆核心数据,实现车辆远程监控、车身控制、安全监测和报警、远程诊断等多种在线应用功能,属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关键零部件。目前,外资及合资品牌车型适配的关键零部件一级供应商一般由外资方主导确定,主要为大陆、博世、法雷奥、LG电子等国际Tier1,本土厂商难以进入外资、合资车厂的TBOX一级供应商体系。国内自主品牌汽车最初亦搭载国际Tier1的TBOX产品,随着国内厂商的研发水平和产品稳定性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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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逐步实现了对外资TBOX产品的进口替代。公司车联网智能终端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具备行业领先水平,已经装配于上汽集团、奇瑞汽车、吉利汽车、比亚迪、蔚来汽车等国内自主品牌乘用车,加速实现了我国车载智能终端的进口替代。

3、为中国汽车出口提供必需的核心零部件

eCall终端是继安全带和安全气囊之后重要的汽车被动安全系统单元,对组成部件的强度及精度要求很高。目前,欧盟、欧亚经济联盟、印度、阿联酋等国家和组织均要求标配新一代eCall终端。发行人是国内少数同时获得欧盟eCall认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R144标准认证、阿联酋eCall认证的供应商,已先后为上汽集团、奇瑞汽车、吉利汽车、比亚迪、蔚来汽车等本土自主品牌整车出口欧盟、英国、日本等海外市场提供eCall终端,助力自主品牌车企的国际化发展进程。

(三)发行人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的说明

1、积极研发“智能化、网联化”底层技术,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有效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发行人在信息通信和汽车电子领域耕耘多年,致力于汽车电子电气架构升级以及汽车产业数字化转型,具备前瞻性的技术开发和产品预研能力。2019年以来,公司进一步加速了智能网联汽车下一代电子电气架构的技术布局,持续研发5G TBOX、V2X车路协同技术、信息通信域控制器、车身控制及信息交互智能网关等底层技术,逐渐集成自动驾驶所需要的“数字积木”。公司构建了成熟的产品开发和技术研发体系,自主研发了空中升级技术、车用紧急呼叫技术、安全加密技术、数字钥匙技术、全制式投送技术等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已取得46项专利、61项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多年来在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方面持续投入,培育了一支具有扎实专业基础和丰富行业经验的研发团队,在汽车电子、无线通讯及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福建省科技型企业等荣誉,并获批了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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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搭建“平台化、模块化”技术架构,实施柔性化智能制造管理,实现开发和生产模式创新发行人始终坚持“平台化、模块化”的技术创新理念,形成了具有平台迭代和模块深度开发能力的产品技术架构。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整车厂及整车厂一级供应商,产品对接不同整车厂的后台系统和应用程序,需要满足差异化需求。公司具备车规级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能力,采用模块化平台结构,将客户定制化需求与模块化功能相结合,模块和模块之间相对独立,提高了平台架构的稳健性和可扩展性,确保了新产品的开发效率。“平台化、模块化”的架构打破了只针对一个级别车型的限制,通过不同的模块组合,可覆盖多级别、多类型的车型,有助于提高车联网智能终端、物联网智能模组的通用性。公司技术平台架构合理、接口灵活、功能完善,极大地提升了产品的可拓展性和可维护性,能够快速响应客户的定制化需求。

公司组建了高度柔性化的智能制造体系,可以实现高性能车规级产品生产。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公司对部分产品平台、结构模块、生产工艺进行了优化,实施柔性化生产管理,有效解决了产品快速转换和多批次生产问题。公司通过提高生产排程的科学性,对差异化的产品、工序、流程进行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了生产体系在不同产品、生产作业之间的切换效率。公司通过推行柔性化生产线进行智能制造,提升整体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进而增强产品的综合优势。

3、积累并应用跨领域技术,助力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新旧产业融合创新

发行人秉持“在实践中创新,在应用中迭代,在产业中落地”的理念,将信息通信和汽车电子等产业技术融合,进行跨行业应用并有效推动其他产业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新旧产业融合。

一方面,公司将信息通信技术与汽车电子技术结合,推出汽车级通信模组、车联网TBOX、eCall终端等新一代智能汽车核心零部件。公司将蜂窝通信技术应用于车联网TBOX产品,打造智能网联汽车5G-V2X车载终端,为实现V2X车路协同等车联网应用提供技术基础。公司将IMS技术与紧急呼叫终端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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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出eCall终端,有效提高了汽车被动安全性能,极大提升了事故车辆获得即时救援的可能性。公司始终保持高效的研发能力,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与升级迭代,持续提升产品稳定性和可靠性。

另一方面,公司基于多年来在车联网领域的技术积累,将信息通信技术、车联网技术应用于其他产业物联网领域,为电梯装载物联网智能单元,提升了相关行业运营效率和智能化水平,实现了新旧产业的创新融合。

(四)发行人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智能汽车及产业物联网客户提供智能网联解决方案的科技服务商,主要从事车联网智能终端、物联网智能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软件和技术服务。公司将信息通信技术与汽车电子技术结合,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立足于车联网领域的技术积累和产业基础,逐步向其他产业物联网行业拓展;不断推动和提升产业物联网各垂直领域的数字化、网联化、智能化。

1、发行人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7,519.16万元、26,518.30万元、42,178.05万元和38,284.15万元,2019年至2021年复合增长率为23.8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518.27万元、2,719.42万元、5,919.64万元和5,751.54万元,2019年至2021年复合增长率为53.3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921.42万元、1,800.75万元、5,838.27万元和5,539.39万元,2019年至2021年复合增长率为74.31%,公司销售规模和利润规模显著增长,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2、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通过前装模式开展业务,在汽车设计阶段参与整车架构的设计开发,为该车型定制车联网智能终端产品。由于每款车型的设计开发需要较长周期,且零部件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车销售及品牌声誉,因此,合格零部件供应商的能力评价考核标准较为严苛,行业进入门槛较高,导致供应商切换时间周期较长。所以整车厂选定零部件供应商后,一般会进行长期稳定合作,不会轻易切换供应商。同时,整车厂对零部件有新的技术要求或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开发新产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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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优先考虑合作稳定的合格零部件供应商。因此,公司一旦成为整车厂的Tier1,双方将保持稳定、持续的业务合作。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上汽集团、吉利汽车、奇瑞汽车等均为前十大自主品牌乘用车厂商。自主品牌乘用车在我国汽车工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自主品牌乘用车的销量分别为840.7万辆、774.9万辆、954.3万辆和1,176.6万辆,占中国乘用车市场的份额分别为39.2%、38.4%、44.4%和49.9%。自主品牌乘用车正处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主要整车厂均将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作为战略发展方向,为公司提供了有利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目前,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较为稳定,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均呈现稳中有升趋势,随着中国自主品牌乘用车的智能化、网联化程度逐步提升,公司业务也将迎来进一步的发展。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要求

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规定的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要求,具体如下:

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二是否符合指标情况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是 ?否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3,248.23万元、2,806.81万元和3,286.75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为9,341.79万元,大于5,000万元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是 ?否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7,519.16万元、26,518.30万元和42,178.05万元,2019年至2021年复合增长率为23.80%,超过20%

(六)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或禁止类行业

发行人主要从事车联网智能终端、物联网智能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软件和技术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发行人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大类中“智能消费设备制造”(C396)项下的“智能车载设备制造”(C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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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或禁止类行业。综上所述,公司所处的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行了深度融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指标要求,不属于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或禁止类行业,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和电动化趋势日益显著,汽车产业迎来数字化转型的契机和时间窗口,相关技术和产品工艺快速升级,智能网联汽车渗透率不断提升。随着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行业内原有企业的竞争程度逐步提高,同时吸引着新的竞争者不断进入市场。目前,国外竞争对手博世、法雷奥等国际厂商成立时间早、技术积累深厚,在资金体量和客户资源等方面拥有规模优势。国内部分竞争对手背靠整车制造厂商,具备为相应整车厂提供服务的机会和能力。发行人同时面临国际厂商及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若无法紧贴行业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技术升级和产品迭代方向,持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二)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7,519.16万元、26,518.30万元、42,178.05万元和38,284.15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518.27万元、2,719.42万元、5,919.64万元和5,751.5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921.42万元、1,800.75万元、5,838.27万元和5,539.39万元。

汽车行业受到经济环境、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特征。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领域,主要客户为国内整车厂及整车厂一级供应商,因此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与汽车行业发展状况及景气程度密切相关。近年来,汽车行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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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势、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周期波动。随着疫情形势得到控制、汽车行业政策措施有效刺激,2021年乘用车产销同比呈现增长态势。但是,若未来新冠疫情反复、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汽车行业产销量下滑,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三)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及新客户新业务开拓不利的风险

公司与上汽集团、奇瑞汽车、吉利汽车、德赛西威、电装天、宁德时代以及Microchip等国内自主品牌整车厂和产业链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88%、

78.75%、77.67%及80.98%,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公司对上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72%、43.40%、43.35%和44.93%。

公司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与下游汽车行业的集中度较高相关。一般情况下,整车厂在一款车的生命周期内,对同一零部件会选择相对稳定的供应商进行配套生产,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汽车市场波动、政策调整、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在巩固与现有客户合作的同时,也在各业务领域积极拓展新客户,但市场开拓的周期、成效受到行业环境、客户规划、市场竞争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若公司客户开拓工作进展低于预期,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汽车行业芯片供应波动的风险

由于全球芯片产能不足,同时受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及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全球范围内汽车芯片出现一定程度的短缺。受芯片供应波动影响,国内外汽车厂商可能被迫减产甚至停产,发行人所需的车规级芯片,同样存在供应不足的压力。若车规级芯片供给持续短缺,公司可能面临因下游客户减产导致订单减少甚至订单取消的需求波动风险,以及原材料供应不足而导致无法及时交付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产品研发及技术创新风险

随着汽车智能化和网联化的发展,智能驾驶技术、车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汽车电子产品软硬件技术更迭速度也不断加快,客户对公司车联网智能终端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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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工艺水平、产品质量保证及快速供货能力等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需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以满足相关要求。若未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掌握技术升级和产品迭代趋势、维持原有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优势,将导致公司的产品和技术无法符合客户要求,逐渐失去核心竞争力,从而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陈国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7.67%的股权,通过国脉集团间接控制公司44.91%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82.58%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陈国鹰先生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发行人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防范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但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和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实施不当控制并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上汽集团、奇瑞汽车、吉利汽车、宁德时代、德赛西威等多家大型自主品牌整车厂商和产业链龙头企业,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实行质量缺陷赔偿制度,若因零部件质量问题导致整车售后返修或召回,供应商不仅要负责更换零部件,还需赔偿整车厂因更换零部件或进行汽车召回而发生的费用。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如果未来公司在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一方面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潜在赔偿风险,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公司声誉。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提供发展机遇

公司所处的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2015年以来,国家各级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相关的政策及规划,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地参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前瞻性的战略规划,为公司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提供了巨大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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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机遇。

2、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带来庞大市场空间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蓬勃发展,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显著,汽车逐渐从机械代步工具转变为新一代移动智能终端和智能移动空间,智能网联汽车的市场规模逐步提高。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进一步发展,其实现的功能将更加丰富、提供的服务将更加便捷,有利于进一步丰富车联网智能终端、车用级智能模组的应用场景,促进其渗透率与产品质量的提升。公司主要产品作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关键零部件之一,将受益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带来的庞大市场空间,预计未来公司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市场前景广阔。

3、5G、车路协同等移动互联技术提供技术支撑

车联网智能终端是汽车实现与外界联通的重要载体,在车内建立通信系统并接入移动网络,使汽车成为万物互联中的一个节点。5G通信技术具有超低时延、超高可靠、超大带宽的特征,其商业化运营能够为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提供更安全、便捷、稳定的通信技术。V2X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实现人、车、路、云的全方位连接和信息交互处理,进一步提高用户行驶安全、出行效率和驾驶体验。移动互联技术为车联网智能终端、车用级智能模组的规模化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撑。

4、汽车零部件供应链国产替代有望加速

在新冠疫情和贸易摩擦的影响下,汽车产业作为离散型制造行业,其供应链安全的重要性日益提高。特别是在消费电子产能快速扩张、挤占汽车电子产能的背景下,汽车零部件供应链中断风险尤为突出。相较于国外企业,国内供应商价格低、技术支持到位、交付周期可控。因此,新形势下汽车零部件供应链国产替代有望加速,将为本土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带来可观的市场空间。

(二)发行人具有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

1、丰富的跨领域技术积累

公司拥有一支勇于创新、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在汽车电子、无线通讯及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技术方面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应对研发和生产中的各项技术和产品开发需求,快速响应客户对新产品研发设计的变化要求。公司凭借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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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通信领域的技术积累,较早介入物联网和智能汽车产业,将信息通信技术应用于汽车电子行业,推出汽车级智能通信模组、车联网TBOX、eCall终端等新一代智能汽车核心零部件。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公司将信息通信技术、车联网技术迁移到产业物联网领域,为电梯装载物联网智能单元,提升了相关行业运营效率和智能化水平,具有较强的跨界创新能力。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已取得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37项、外观设计1项、软件著作权61项。

2、平台化、模块化的研发能力

公司秉承“平台化、模块化”的理念建设技术研发体系,以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趋势和客户个性化需求为基础,不断迭代平台化的产品架构,形成了业内领先的平台迭代和模块深度开发能力。公司平台化和模块化的设计理念,使得公司产品的硬件和软件可以按照客户的需求进行配置,与客户保持同步研发,从而缩短开发周期,更快地导入市场。同时,有利于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及时响应并推出新功能、新产品。平台化、模块化的技术体系,在汽车芯片供应链波动的情况下,也可以快速平滑地实现重要零部件的备份与替换,能够有效应对市场供应波动。

3、快速灵活响应客户需求

车联网智能终端是新型产品和服务形态,客户对其定制化开发、技术支持、产品交付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公司积极利用自身产品平台化、模块化优势,结合丰富行业经验和技术研发实力,快速灵活响应客户需求,及时提供各项支持服务。同时,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均具备多年信息通信、智能网联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对产品研发、生产流程、制造工艺等环节具有深刻理解,能够对客户的具体问题和详细需求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并响应。辅以公司较为完善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公司能够及时高效地为客户提供产品及解决方案,有利于提高客户满意度和粘性。

4、扎实的产业基础促进业务开拓

公司把握汽车产业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立足于车联网智能终端,辐射汽车相关产业链,奠定了较为扎实的产业基础。在车联网领域,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本土厂商中处于优势地位,成为上汽集团、奇瑞汽车、吉利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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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集团、理想汽车、蔚来汽车等自主品牌汽车的一级供应商。同时,公司为德赛西威、电装天、佛吉亚歌乐等客户提供前装通信模组,装配公司通信模组产品的汽车导航娱乐系统已搭载在大众汽车、丰田汽车、通用汽车等国际整车企业的多款车型上。在物联网领域,公司为全球领先的物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Microchip、Sierra提供通信模组,最终服务于工业、汽车、消费者、航空航天和国防、通信市场的众多终端客户。经过多年的业务发展和技术积累,公司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声誉,有效促成了公司与优质产业客户的合作,有利于公司未来的业务拓展和全面发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广发证券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如下:

(1)为降低保荐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广发证券保荐的IPO项目在内核时聘请专业顾问(以下简称“外聘顾问”)提供专业意见,外聘顾问通过审核申报材料,提供专业的书面审核意见。慧翰股份IPO项目外聘顾问为林晓春律师和刘杰生会计师,外聘顾问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项目,按照税前15,000元/项目/人的标准支付报酬,并在项目内核工作结束后的次月扣除代扣代缴税费后支付,资金来源为广发证券自有资金。外聘顾问基本情况如下:

林晓春,现就职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2000年5月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2014年10月被广发证券聘任为IPO项目专业顾问。

刘杰生,2012年1月至2021年12月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工商管理硕士,1994年5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5年12月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2015年3月取得资深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另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深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等资质,2015年12月被广发证券聘任为IPO项目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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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广发证券聘请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及底稿验证机构,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31440000G19214128Y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广发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广发证券提供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底稿复核验证等法律服务。本次法律服务费用为300,000元(含税),资金来源为广发证券自有资金。除上述情况以外,广发证券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了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深圳市百意翻译有限公司,为申报材料中的外文文件出具翻译文件;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申报材料制作支持等咨询服务;聘请中改一云(新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财经公关服务。发行人已与上述机构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发行人已支付部分款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2年9月30日)后的经营状况和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主要采购、技术研发、经营及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导致发行人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附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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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孟庆浩
保荐代表人:
蒋 迪杨华川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胡金泉
内核负责人:
吴顺虎
保荐业务负责人:
武继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林传辉
保荐机构(公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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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蒋迪和杨华川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孟庆浩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蒋迪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蒋迪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杨华川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杨华川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授权蒋迪和杨华川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蒋迪、杨华川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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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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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林传辉
保荐代表人(签字):
蒋 迪杨华川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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