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号文》)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2月15日,并同意向406名激励对象授予2,117.66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