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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关于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6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参与认购上海金浦创新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3000.00万元参与认购上海金浦创新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浦创新二期基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亚通股份关于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二、 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24位合伙人正式签署了《上海金浦创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基金的基本情况更新如下:

(一) 基金规模:16.08亿元人民币,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00万元人民币。

(二) 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企业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金额
1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
2上海埔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3,500
3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
4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
5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
6郑州航空港兴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000
7上海亮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
8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
9宁波青出于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
10宁波集盛百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
11杭州宝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
12上海芯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000
13海南嘉毅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
14南通金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
15厦门德润丰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
16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
17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
18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
19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
20上海美誉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000
21上海添鑫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
22上海初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
23南京市雨花台区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000
24隆恩博鸿(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200
25施志刚有限合伙人1,000
总计160,800

三、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存续期限及投资期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十年。本合伙企业之投资期自首个交割日起算至以下情形中先发生之日为止:(1)首次交割日起满叁(3)年;或(2)认缴出资总额(违约合伙人之认缴出资除外)全部使用完毕之日(包括为支付至存续期限届满所需支付的基金费用、支付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期内已经批准的投资项目或对现存的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之目的所做的合理预留);(3)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且替任的普通合伙人未能如约产生;(4)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75%的有限合伙人决定终止投资期。

为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批准,投资期可延长一年。

投资期结束之后的叁(3)年为管理及退出期(“管理及退出期”),在此期间内,本合伙企业除存续性活动外不得参与任何投资项目。

为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批准,管理及退出期可延长一年;或根据本协议约定而相应缩短。

(二) 管理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任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合伙企业之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和运营。管理人与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签订《管理协议》,并根据该《管理协议》及适用法律,负责向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监控、管理,制定并实施投资退出方案等

与本合伙企业管理运作相关的其他事项。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

(三) 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

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在股权投资范围内进行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可转债、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主要投资行业为半导体、信息技术、新能源、医疗健康等,投资地域不限,投资阶段主要为未上市成长型企业。本合伙企业对某一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的20%,若管理人认为某项投资确有必要超出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征得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75%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四) 投资策略

对企业进行财务性股权投资。在平衡总体收益、风险、流动性的关系之下,资金重点投向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成长型企业,并适当布局高壁垒、高增长、潜在收益更高的早期企业。通过投资项目组合实现收益、风险、流动性之间的平衡。

(五) 投资退出

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被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IPO),合伙企业出售该上市公司股票;

(2)股权和/或收益权转让:向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适当的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收益权;

(3)出售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其他股东一起向境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整个被投资企业;

(4)回购:被投资企业或其原股东回购由合伙企业拥有的权益;

(5)换股:合伙企业可向某上市公司出售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换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6)清算: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以及

(7)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

(六)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来源于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收入,应在所有合伙人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而划分;来源于临时投资以及其他现金或非现金的可分配收入应在所有合伙人见按照实缴资本比例而划分(以上合称“可分配收入”)。将普通合伙人应得的可分配收入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同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a)向有限合伙人返还其累计实缴资本: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资本;

(b)向有限合伙人支付优先回报:在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之后,按照有限合伙人缴付实缴资本的先后顺序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具体方式如下:

(i)以第一笔实缴出资额为基数,向该笔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支付自本合伙企业收到第一笔实缴出资之日起算至本合伙企业收到第二笔实缴出资之日期间按8%的年化单利计算的收益;

(ii)以截止到本合伙企业收到第二笔实缴出资之日的全部实缴出资为基数,分别向已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支付自本合伙企业收到第二笔实缴出资之日起算至收到第三笔实缴出资之日期间按8%的年化单利计算的收益。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按其截止到第二笔出资实际缴款日的实缴出资计算;

(iii)按上述(i)(ii)依此类推,直至所有实缴资本取得了自缴款日起算至最后一笔实缴资本缴款日期间按8%的年化单利计算的收益;如有剩余,继续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i)支付所有有限合伙人的实缴资本自本合伙企业收到最后一笔出资的实际缴款日至第一次返还实缴资本(按本条a款之约定)之日期间按8%的年化单利计算的收益;

(ii)支付第一次返还实缴资本后剩余实缴资本在第一次返还之日至第二次返还实缴资本之日期间按8%的年化单利计算的收益;

(iii)按上述(i)(ii)依此类推,直至所有有限合伙人的剩余实缴资本在未被返还期间实现按8%的年化单利计算的收益。

本款分配称为“优先回报”;

(c)弥补回报:如在向有限合伙人支付优先回报后仍有余额,则将超过部分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其中,55%的部分归于普通合伙人一,45%的部分归于普通合伙人二),直至合计达到(优先回报÷80%×20%)的金额;

(d)80/20分配:以上分配之后仍有余额的,其中80%归于有限合伙人,20%归于普通合伙人。归于普通合伙人的部分,55%归于普通合伙人一,45%归于普通合伙人二。

普通合伙人根据以上(c)和(d)所得金额称为“绩效分成”。

如遇有限合伙人份额调整,应按调整后的实缴资本重新计算分配金额,并进行必要的分配调整。

(2)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届满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

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持有有限合伙权益75%的合伙人同意,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七)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与管理及退出期届满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不再延长;

(2)本合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均已退出或终止;

(3)发生执行事务合伙人终止事件且替任普通合伙人未能如约产生;

(4)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发生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且本合伙企业未能及时接纳替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本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本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以及

(8)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八) 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前述解散事由发生后拾伍(15)个工作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在确定清算人后,清算人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代表本合伙企业偿还所有债务,并向合伙人分配任何剩余现金和非货币资产,但清算人通常应在分配前聘请独立的专业人士对该等非货币资产进行

评估。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算期为一年。在一年内无法清算完毕的,由清算人决定适当延长。

四、 风险提示

金浦创新二期基金尚需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及登记备案程序,能否顺利完成注册、备案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目标基金投资运作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政策环境、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不能及时退出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现有风险控制体系基础上与各合伙方积极推进合作,密切关注私募基金运作情况,认真防范和应对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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