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详细审阅本次《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相关资料,了解、审查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相关信息,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与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黎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章明秋 范 荣 沙 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