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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5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17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稳定股价方案涉及股份回购,相关回购方案仍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2%。

二、 稳定股价措施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回购方式为竞价方式回购。

2.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1,280,000股,不超过1,5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58%-0.70%,根据本次拟回购数量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区间为803.84万元-973.4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0个交易日,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操作。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告。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上述承诺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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