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绰峰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挚者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温州盎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遵循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2010年4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1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1年4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等四项制度的议案》,同意修订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内的四项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重组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重组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人员范围,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将相关保密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交所进行了上报。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本次重组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重组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及时向深交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并遵循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按照《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 |||
吴博 | 王亚沁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