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器”)、上海挚者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挚者”)与上海绰峰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绰峰”)(以下并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温州盎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取得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源”)97.1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方式及交易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布局,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2、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正泰电器、上海挚者与上海绰峰。正泰电器及其一致行动人温州卓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收购常熟市千斤顶厂、TORIN JACKS, INC.合计持有的公司29.99%的股份以取得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控制权收购”),根据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重大资产购买协议》,控制权收购与本次交易的实施互为前提条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购买协议》,对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交易对价、滚存未分配利润、期间损益、盈利承诺和补偿、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违约责任、协议生效与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符合《民法典》《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该等协议。
5、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交易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63号)、《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68号)和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3]36号)、《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温州盎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模拟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3]37号),我们同意上述报告。
6、公司就本次交易制定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同意报告书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7、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8、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9、经审查,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重组停牌前或者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二十个交易日内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10、经审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之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11、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责任。
12、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作出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本次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控制权收购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查确认后实施。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 高金祥、龚菊明、薛誉华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