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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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23年
月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通润装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遵循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2010年4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2011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1年
月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等四项制度的议案》,同意修订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内的四项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上市公司与本次重组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重组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人员范围,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相关保密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交所进行了上报。
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本次重组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重组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及时向深交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按照《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