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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4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史卫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史卫利:

2021年3月27日,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称,计划向公司10名优秀研发和销售人员进行股票激励;2021年4月14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披露;2021年5月12日,公司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查,其中1名激励对象非公司员工,其被授予的股票系为其他激励对象代持。公司前述公告内容与实际不符。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史卫利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授意指使公司从事前述违规行为,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引以为戒,同时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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