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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3年2月14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32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70元/股。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拟获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245.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20.4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25.00万股,授予价格为10.47元/股。

独立董事:陈明、宋思勤、赵德军

2023年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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