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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确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并且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四、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建筑物及部分设备、设施是为了满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出售房屋建筑物及设备是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结论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五、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情况就发行后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并制定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管理方法》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2023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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