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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5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推进,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确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并且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建筑物及部分设备、设施是为了满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出售房屋建筑物及设备是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结论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3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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