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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的书面审议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5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及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有关规定,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调整后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顺应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有利于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调整后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是为了满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出售房屋建筑物及设备是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结论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相关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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