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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宁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4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会议材料后,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的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赵华先生及顾祥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其任

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受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赵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科学家,聘任顾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可以进一步增强子公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增资事项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根据日常经营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投资绿色循环产业园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进行现金管理等业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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