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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4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雪榕生物”)于2023年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31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公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023年2月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的427名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决定取消拟授予上述4名离职激励对象的15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首次授予数量由7,580万股变为7,565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来的427名调整为423名,预留部分的股票数量600万股不做调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雪榕生物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系基于股东大会的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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