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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4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2月13日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健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首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2月13日为授予日,授予423名激励对象7,565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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