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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川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川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可川科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17,2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4.68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9,64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796.0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331001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44,450.2735,050.15
2研发中心项目6,060.193,745.85
3补充流动资金14,000.0014,000.00
合计64,510.4652,796.00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太极大道以北、德昌路以东,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将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秦峰北路西侧、祥西路北侧,由于实施地点的变更,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德裕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母公司可川科技。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内容

项目名称变更前变更后
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
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太极大道以北、德昌路以东广德裕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秦峰北路西侧、祥西路北侧可川科技

上述项目变更后的实施地点所在地块位于昆山市千灯镇,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占地面积为32,930.10平方米,出让年限为30年。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2日与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以自有资金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相关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正在办理产权证明。

(三)变更后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3月15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2501721R

注册地址:昆山市千灯镇支浦路1号5号房

注册资本:6,88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朱春华主营业务:功能性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14.9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0.59亿元,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7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1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不涉及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的变化,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为母公司及变更实施地点,不属于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已履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涉及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可川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吉翔 李峻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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