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需要而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相关安排和长期发展战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贝政新 | 王世文 | 王亮亮 | ||
时间: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