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3年2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通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及实际情况,基于我们客观、独立的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充分发挥相关方资源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与合理配置,有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也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金雪军 陆士敏 周劲松 杜欢政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