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驰诚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3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证券代码:834407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HENAN CHICHENG ELECTRIC CO.,LTD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2号厂房5层D5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二〇二三年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4)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北交所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9)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0)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减持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2、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4)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北交所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减持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3、监事承诺

(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4)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北交所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本人在

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减持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4、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的,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3)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企业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北交所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减持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和责任。若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回购义务等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制定当年年度分红政策时,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责

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则公司将暂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则公司将暂停其在公司处领取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尽快研究把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北交所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本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北交所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公司本次北交所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或4)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本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北交所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北交所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本人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且本人将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北交所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公司本次北交所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达到公司北交所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或4)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将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

薪酬和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高于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和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将暂停从公司处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总资产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项目实现收益增长还需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可能会摊薄股东的即期回报。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将采取以下措施:

(1)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加快公司业务发展

公司已对募投建设项目做好了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投资金

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发展募投项目,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3)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秉承稳健经营的理念,致力于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及传感器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和技术服务、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坚持以主营业务为核心,进一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于公司制度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北交所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5)公司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北交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愿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已向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通过关联交易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保证,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向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通过关联交易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保证,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作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徐卫锋、石保敬、时学瑞、赵静、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通过关联交易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本企业保证,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本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凡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5、本人承诺不向与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司的任何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方法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但在北交所上市前,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当日进行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将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

1)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照不低于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七)关于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③自完全消除未履行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有具体约束措施的,一并履行;

⑤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特此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鉴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就本人本次发行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如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履行承诺的,本人将: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诺所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3)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赵静、时学瑞、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就本人/本企业本次发行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的,本人/本企业将: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3)如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所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未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的,本人/本企业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3)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特此承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制定媒体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的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如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于公司当年所获分配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6)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7)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八)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提交的有关本次发行涉及到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但在北交所上市前,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当日进行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将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则:

1)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上市之后,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九)关于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情况或其他关联关系。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愿意承担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情况或其他关联关系。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愿意承担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赵静、时学瑞、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人/本企业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情况或其他关联关系。

本人/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愿意承担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410A004907号’、‘致同审字(2022)第410A013276号’、‘致同审字(2022)第410A025573号’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410A012783号’、‘致同专字(2022)第410A01722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410A012782号’、‘致同专字(2022)第410A017226号’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410A012785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410A022793号’驰诚股份2022年1-3月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410A024818号’驰诚股份

2022年1-6月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410A025572号’驰诚股份2022年1-9月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2019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确认招股说明书与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发行人‘亚会A审字(2020)0078号’审计报告以及‘致同专字(2021)第410A003235号’、‘致同专字(2022)第410A012781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专业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鉴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报送的《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就本次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事务所,现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本所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5.87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

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气体环境安全监测设备行业生产企业数量较多,企业规模和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公司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虽然公司在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在工艺技术创新、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和服务等方面保持相对优势,可能造成公司客户的流失,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石油、化工、燃气、冶金、电力、医药、食品等诸多工业领域,及城市公共场所、家庭民用、地下综合管廊等领域,具体用途为工业领域生产场所和民用生活场景的气体安全监测,公司产品销售取决于下游领域对气体安全监测设备的需求。如果未来下游行业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政策调整而发生市场波动,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的安全监测产品主要应用于工业领域生产过程中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的行业,此类行业安全事故易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较大。因此,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日益重视,将安全产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对安全监测产品性能提

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的产品不能及时升级换代以满足政策变动对安全监测产品提出的更高要求,则会对公司的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4)核心部件依赖外购的风险

公司智能仪器仪表的核心部件为传感器,目前公司已成功研制出半导体原理的气体传感器并实现量产,电化学原理气体传感器已小批量生产,其他原理的气体传感器正处于研发试制阶段。公司目前的核心产品智能仪器仪表所使用的传感器主要依赖外购,公司自产的传感器尚不能满足公司需求,若公司气体传感器研发进展不及预期或传感器市场环境出现不利变动,将会对公司的产品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5)客户变动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主要由公司的产品特点决定。气体安全监测产品不属于需要频繁采购更换的产品,通常情况下其更换周期为3-5年。因此,公司对部分现有客户实现再次销售、连续销售存在一定周期性,公司每年新增客户较多、变动较大。如果未来公司新客户开发或原有客户新的需求开发进展不及预期,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持续创新的基础。公司高度重视对技术人才的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并不断完善相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对优秀技术人才的需求还在不断增加,且业内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公司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7)委托加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加工金额分别为68.29万元、60.33万元、201.20万元和99.95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51%、1.07%、2.85%和2.18%。公司委托加工的工序仅为PCB贴片焊接,非关键性生产工序,委托加工厂商仅负责加工生产。虽然公司建立了委托加工的管理制度,对委托加工部件进行严格质量把控,但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若公司对委托加工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控制出现偏差,或委托加工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8)新冠疫情带来的经营风险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乃至全球迅速扩散,国内疫情呈现多发、频发态势,并对我国各地区经济活动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我国各地政府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防控措施,人员流动、物资流通受到较多限制,公司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发货等方面受到影响。若国内新冠疫情出现反复,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毛利率难以维持较高水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均保持较高水平,分别为55.24%、52.47%、

52.81%和47.18%。随着未来行业市场规模的扩大,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如果公司未能持续保持产品的技术与质量优势,不能有效控制成本,将可能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及信用期外应收账款占比高且期后回款率较低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公司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107.70万元、6,148.38万元、6,960.94万元和7,959.62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3.27%、30.32%、29.86%和

33.57%;公司信用期外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073.95万元、3,595.56万元、3,885.74万元和4,426.52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52.79%、

49.48%、44.67%和44.86%,占比较高;截至2022年10月31日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的比例分别为80.67%、60.62%、37.86%和24.86%,回款比例较低。若客户受宏观经济波动、自身经营业绩或内部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则可能导致公司部分信用期外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或存在较长时间逾期,加大坏账损失风险,从而对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603.81万元、1,965.66万元、3,916.42万元和4,453.77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45%、9.69%、

16.80%和18.78%,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04、3.05、2.33和1.07。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增长较快,若下游客户采购政策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下降,公司存货可能面临跌价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公司未能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或相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动,致使公司不能继续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5)财务内控不规范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更正、转贷及第三方回款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公司已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在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如果公司不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自身《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并严格规范执行,将会对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性造成不利影响。

(6)客户分散度较高及应收账款回款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数量分别为2,591个、3,168个、4,206个和2,476个,单个客户平均销售金额为3.88万元、3.71万元、3.54万元和3.48万元,公司客户数量较多、单个客户平均销售金额较小,公司客户分散度较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701.60万元、2,427.76万元、3,522.95万元和3,404.25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29.22%、33.41%、40.50%和34.50%,1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84.14%、71.39%、51.49%和29.13%,期后回款比例较低。

公司客户数量较多且较为分散,如公司信用政策执行不力或应收账款催收不及预期,将会增加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加大回款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卫锋和石保敬,两人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数量合计3,619.0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80%。本次拟公开发行1,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发行后徐卫锋和石保敬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56.39%,仍将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尽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制度,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房产租赁瑕疵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租赁4处外部房产用于办公和仓储。由于出租方均无法向公司提供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办理上述租赁事项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公司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如逾期未改正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公司若因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因租赁房屋产权瑕疵或出租方无权出租相关房屋而导致租赁事项非正常终止、无法续约、搬迁而产生额外的费用支出,则可能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5、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就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系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产业发展政策、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经营能力,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审慎测算,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能够顺利建成投产、是否能够实现预期效益,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出现市场需求未达预期、产业政策重大不利变化、技术研发受阻等因素,将对募投项目的整体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研发失败风险

公司已形成了智能仪器仪表和气体传感器的技术体系,并能满足募投项目

生产所需。但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仍需根据技术发展情况进行技术调整和更新。同时,如因相关研发成果未能满足下游应用需求、行业发展趋势,仍将面临研发进展不确定和研发成果产品化不达预期的风险。

(3)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743.05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固定资产将大幅增加,每年将相应新增固定资产折旧573.80万元。如果募投项目不能较快产生效益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则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不正当竞争纠纷及诉讼风险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3日出具《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处罚【2022】131号),认定发行人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使用汉威科技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和知名度的产品名称在百度推广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行人已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相关证据证明发行人通过上述行为产生的交易量。汉威科技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收到汉威科技就发行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的相关资料。若汉威科技提起诉讼,则存在人民法院支持其相关诉求,判令发行人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的相关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2月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44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驰诚股份”,股票代码为“834407”。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2月16日

(三)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四)证券代码:83440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4,1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5,6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5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125,2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125,2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2,054,8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3,554,8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0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50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5.87元/股,公司现有股本为54,18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总股本为64,180,000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值为3.77亿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410A004907号”、“致同审字(2022)第410A01327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致同专字(2022)第410A012781号”《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2020年、2021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1,965.26万元、2,356.76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5.79%和14.81%。

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AN CHICHENG ELECTRIC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54,180,000元
法定代表人徐卫锋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4年12月27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8月24日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2号厂房5层D5号
经营范围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环保设备、防护装备、安防监控设备及系统、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及销售;物联网开发及维护;数据处理服务;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高低压电器设备及配件、五金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劳保用品、化工产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主营业务气体环境安全监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邮政编码450000
电话0371-67572288
传真0371-68631668
互联网网址http://www.cce-china.com
电子邮箱chicheng834407@dingtalk.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翟硕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371-6757228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徐卫锋、石保敬。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徐卫锋直接持有公司1,569.48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8.97%,石保敬直接持有公司1,562.4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8.84%;此外,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戈斯盾”)持有公司487.2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8.99%。徐卫锋持有戈斯盾出资额的22.17%,为戈斯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一,石保敬持有戈斯盾出资额的1.48%,为戈斯盾的普通合伙人之一。二人能够控制戈斯盾持有公司的8.99%表决权。

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徐卫锋直接持有公司1,569.48万股股份,占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4.45%,石保敬直接持有公司1,562.4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股份总数的24.34%;此外,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487.2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股份总数的7.59%。徐卫锋持有戈斯盾出资额的22.17%,为戈斯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一,石保敬持有戈斯盾出资额的1.48%,为戈斯盾的普通合伙人之一。二人能够控制戈斯盾持有公司的7.59%表决权。

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徐卫锋直接持有公司1,569.48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股份总数的23.90%,石保敬直接持有公司1,562.4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股份总数的23.79%;此外,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487.2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股份总数的7.42%。徐卫锋持有戈斯盾出资额的22.17%,为戈斯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一,石保敬持有戈斯盾出资额的1.48%,为戈斯盾的普通合伙人之一。二人能够控制戈斯盾持有公司的7.42%表决权。

徐卫锋、石保敬二人于2015年8月24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股份公司成立至今,二人均在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保持了一致行动。为进一步保障控制权的稳定性,二人于2022年5月16日签订《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于2022年7月28日签订《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历史一致行动关系进行确认,并就双方在作为公司董事和股东,分别行使董事提案权、表决权和股东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均保持一致意见进行进一步约定。具体包括:①双方确认,自2015年8月发行人设立以来,双方按照2015年8月24日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事前就股东大会、董事会拟审议的事项均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在

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作出相同表决意见,不存在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未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②提案权:任一方拟就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如初次协商后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进行充分沟通,对相关事项进行二次协商;如二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届时双方以徐卫锋的意见为准,石保敬应配合徐卫锋的意见进行提案。③表决权:任一方在行使董事/股东表决权前,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初次协商后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进行充分沟通,对相关事项进行二次协商;如二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届时双方以徐卫锋的意见为准,石保敬应配合徐卫锋的意见进行投票。④由于戈斯盾系为增强驰诚股份凝聚力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重大事项由二人共同商议,徐卫锋作为戈斯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戈斯盾行使股东提案权、表决权时,亦应遵守本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驰诚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有效期届满后如各方无异议,可延长本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于2015年8月24日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综上所述,徐卫锋、石保敬为一致行动人,发行前两人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计3,619.08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66.80%;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两人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计3,619.08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股份总数的56.39%;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后,两人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计3,619.08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后股份总数的55.10%。因此,徐卫锋、石保敬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卫锋,男,1976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10221197612******;1999年7月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投资经济专业,本科学历。1999年8月至2001年2月任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业务代表;2001年2月至2004年3月任郑州光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区域经理;2004年4月至2004年11月自由职业;2004年12月创立公司,至2015年8月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9月至今任

驰诚智能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优倍安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任驰诚智能开封分公司负责人。

石保敬,男,1977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12925197703******;2020年7月毕业于香港财经学院,研究生学历。1997年9月至2001年1月任河南葛天集团有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2001年3月至2004年3月任郑州光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2004年4月至2004年11月自由职业;2004年12月至2015年8月任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0年6月至2015年8月任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许昌驰诚执行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徐卫锋直接持股15,694,800董事长2021.12.23-2024.12.22
间接持股1,080,000
2石保敬直接持股15,624,000董事、总经理2021.12.23-2024.12.22
间接持股72,000
3赵静直接持股3,600,000董事、副总经理2021.12.23-2024.12.22
4李向前直接持股2,280,000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1.12.23-2024.12.22
5郑秀华直接持股636,000董事2021.12.23-2024.12.22
6李祺直接持股0独立董事2022.04.13-2024.12.22
7张复生直接持股0独立董事2022.04.13-2024.12.22
8胡雪芳直接持股336,000监事会主席2021.12.23-2024.12.22
9王璐雯直接持股0监事2021.12.23-2024.12.22
10吕亚芳直接持股0职工代表监事2021.12.23-2024.12.22
间接持股36,000
11时学瑞直接持股4,272,000副总经理2021.12.23-2024.12.22
间接持股780,000
12翟硕直接持股240,000董事会秘书2021.12.23-2024.12.22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徐卫锋15,694,80028.97%15,694,80024.45%15,694,80023.90%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4、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石保敬15,624,00028.84%15,624,00024.34%15,624,00023.79%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4、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872,0008.99%4,872,0007.59%4,872,0007.42%1、本企业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徐卫锋、石保敬为普通合伙人,系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时学瑞4,272,0007.88%4,272,0006.66%4,272,0006.50%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副总经理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7.38%4,000,0006.23%4,000,0006.09%该次定向发行认购的400万股锁定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发行人与柯力传感的合作安排,若2021年至2023年合作期间,公司建立的专职团队每连续两年未能实现双方约定的销售收入,该限售期限将延长一年公司2020年定向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
赵静3,600,0006.64%3,600,0005.61%3,600,0005.48%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董事、副总经理
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李向前2,280,0004.21%2,280,0003.55%2,280,0003.47%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郑秀华636,0001.17%636,0000.99%636,0000.97%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董事
胡雪芳336,0000.62%336,0000.52%336,0000.51%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监事会主席
翟硕240,0000.44%240,0000.37%240,0000.37%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董事会秘书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00%125,0000.19%500,0000.7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赛一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00.00%250,0000.39%1,000,0001.5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125,0000.19%500,0000.7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51,554,80095.15%52,054,80081.11%53,554,80081.54%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2,625,2004.85%12,125,20018.89%12,125,20018.46%
合计54,180,000100.00%64,180,000100.00%65,680,000100.00%

注: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徐卫锋15,694,80024.45%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4、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2石保敬15,624,00024.34%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4、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3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4,872,0007.59%1、本企业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伙)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时学瑞4,272,0006.66%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25,0006.43%1、定向发行认购的4,000,000股锁定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发行人与柯力传感的合作安排,若2021年至2023年合作期间,公司建立的专职团队每连续两年未能实现双方约定的销售收入,该限售期限将延长一年。2、非延期交付的战略配售股份125,000股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6赵静3,600,0005.61%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7李向前2,280,0003.55%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8郑秀华636,0000.99%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9张静432,0000.67%无限售
10刘自彪384,0000.60%无限售
合计51,919,80080.90%-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徐卫锋15,694,80023.90%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4、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2石保敬15,624,00023.79%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4、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
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3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872,0007.42%1、本企业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00,0006.85%1、定向发行认购的4,000,000股锁定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发行人与柯力传感的合作安排,若2021年至2023年合作期间,公司建立的专职团队每连续两年未能实现双方约定的销售收入,该限售期限将延长一年。2、战略配售股份500,000股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5时学瑞4,272,0006.50%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6赵静3,600,0005.48%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7李向前2,280,0003.47%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8赛一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1,001,2001.52%1、在北交所上市前持有的1200股无限售要求,属于流通股。2、战略配售股份1,000,000股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9郑秀华636,0000.97%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1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7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合计52,980,00080.6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0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150.0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5.87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2.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3.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6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51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56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700,000.00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致同专字(2023)第410C000350号《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3年2月7日,已收到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的扣除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54,454,716.98元(大写:伍仟肆佰肆拾伍万肆仟柒佰壹拾陆元玖角捌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58,7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67,850.9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32,149.06元,其中增加股本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为人民币39,032,149.06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9,667,850.94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9,676,797.45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5,849,056.60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872,358.49元;

(3)律师费:1,132,075.47元;

(4)信息披露费用:754,716.98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59,643.40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68,589.91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9,032,149.06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7,828,202.55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开源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2月2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5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95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15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6,568.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7.5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开源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支行371906865210506智能仪表产线智能化升级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仪表产线智能化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张连江、徐延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联系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并进行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保荐代表人张连江、徐延召
项目协办人刘蓓蕾
项目其他成员胡岩、朱继业、杨帆、曹国艳
联系电话029-88365835
传真029-88365835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开源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驰诚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注册管理办法》及《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驰诚股份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