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立新先生、汪学文先生、苏电礼先生、吴荣斌先生、童东风先生、傅东升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担任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和提名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壮志先生、许江涛先生、李文昌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要求。吴壮志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许江涛先生、李文昌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均已承诺将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和提名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相关议案在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丽京、冷欣新、吴壮志
2023年2月13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丽京 | 冷欣新 | 吴壮志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