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改聘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洪寅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洪寅先生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后,仍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经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同意改聘朱锡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包建亚、周奇嵩、于卫星
2023年2月13日
[本页无正文,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包建亚 | 于卫星 | 周奇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