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14 号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披露《关于注销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称,原计划与公司关联方郑晓蓉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瀛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注册青岛科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科瀛”)。青岛科瀛总出资额拟定为23,000万元,其中,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1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12%。因经办人员疏忽,导致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3日先行办理了青岛科瀛的工商登记手续。截至公告日,由于未能就投资协议与相关方达成一致,你公司决定终止该项交易并注销青岛科瀛,你公司尚未实缴出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第7.2.8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