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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关于原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1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西安市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开庭传票。经公司核查,因公司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汽车”)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公司为该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曙光汽车向西安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承担担保责任。

? 时任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该事项均不知情,并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批准公司为金花投资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没有签署相关担保文件的记录,未发现留存或保管相关担保文件;也未就该担保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 目前,公司已对该事项进行追查和报案,并根据核实调查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近日,收到了西安市仲裁委送达的开庭传票,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此事件极为重视,积极组织就该仲裁事项进行核实、调查。现公司就核实、调查后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目前调查核实的情况

1、2018年10月16日,由吴一坚控股的金花投资与曙光汽车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花投资向曙光汽车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14日止;该《借款合同》同时约定,由公司及吴

一坚个人对该借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金花投资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曙光汽车向西安市仲裁委员提起申请,要求公司及吴一坚还款本息合计21,895,017.36元及承担相关仲裁及律师费用。

2、经调查,时任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该事项均不知情,并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批准公司为金花投资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没有签署《借款合同》或其他担保文件的记录,未发现留存或保管《借款合同》或相关担保文件,也未就该担保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借款合同》签署系吴一坚个人行为,并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应审批及披露程序。

3、自2020年起,公司多次向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发函征询,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之行为,金花投资均书面回函予以明确否认。

4、公司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资料后,向吴一坚问询,吴一坚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其应曙光汽车要求,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没有履行后续手续,公司不是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后续处理措施

上述事项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核流程,未进行信息披露,也未通知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系吴一坚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控股的公司提供担保,且事后对该担保事项进行隐瞒。

针对上述情形,公司认为上述事项为吴一坚个人行为,对相关合同是否虚构仍存怀疑,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分别向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作报案处理,并委托律师等专业团队应诉,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妥善处理该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对该事项进一步核查,要求吴一坚向公司完整、真实、准确提供该违规担保事项涉及信息,以及是否尚存在其他涉及公司的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同时要求金花投资及吴一坚尽快解决上述债务问题,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持续提高规范运作的意识,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坚决杜绝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事件发生。

2、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在调查核实中,西安仲裁委员会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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