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利芳 周喻 赵芳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