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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关于南昌沪旭引入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署《合伙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1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3-00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昌沪旭引入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署《合伙协议》

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期情况概述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22年3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40亿元,与关联方上海沪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旭”)共同发起设立钢铁产业投资基金,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6日、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特钢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1)、《方大特钢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6)。

2022年3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5),公司与上海沪旭、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江西海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贸易”)签署了《南昌沪旭钢铁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南昌沪旭钢铁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沪旭”“基金”“合伙企业”)于2022年3月23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昌市青山湖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022年4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关于南昌沪旭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南昌沪旭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备案编码:SVJ470。

二、本次引入有限合伙人及出资变动情况

近日,海鸥贸易将其已认缴但尚未实缴的64,500万元南昌沪旭出资份额转让给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南昌沪旭各合伙人重新签署了《合伙协议》。根据原《合伙协议》约定,公司对上述份额转让无优先受让权。上述份额转让事宜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99030841

法定代表人:李科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7日

注册资本:183425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阳光人寿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的控股子公司,阳光保险持有阳光人寿99.9999%的股权。公司与阳光人寿无关联关系。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阳光人寿经审计总资产(合并)3646.03亿元,所有者权益374.99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00.81亿元,利润总额61.48亿元。(以上信息来源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二)合伙人及出资变动情况

原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身份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
1上海沪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834
2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33.3333
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50,00037.5000
4江西海鸥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49,00029.0833
合计1,200,000100

份额转让后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身份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
1上海沪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834
2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33.3333
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50,00037.5000
4江西海鸥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84,50023.7083
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4,5005.3750
合计1,200,000100

三、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变动情况

(一)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的原约定为:

投资期内,基金向基金管理人上海沪旭支付所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

0.1%/年的管理费。投资期后,基金按所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中已用于项目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的0.1%/年支付管理费。现修改为:

在投资期(不含投资期延长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千分之七(7‰);在回收期(不含回收期延长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截至相应管理费支付日之前一日的本合伙企业尚未回收或核销的投资成本的千分之七(7‰)。

(二)咨询委员会

原《合伙协议》中未有咨询委员会的约定,现增设主要条款如下: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首次交割日之后的合理时间内组建一个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共5名,由方大特钢、方大炭素各委派2名委员,阳光人寿委派1名委员组成。

2、咨询委员会会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全体委员出席(无论亲自出席或者授权代表出席)方能举行,除涉及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或其各自关联方、关联基金(指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或其各自关联方组建并管理的投资载体)出售投资项目,需经有表决权的全体与会委员一致同意方能通过之外,其他提交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经过有表决权的全体与会

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对于本协议约定的应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方可实施的涉及潜在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关键人士替代方案事项,未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及合伙企业不得实施。

3、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应当将合伙企业拟开展的以下类型的关联交易或利益冲突事项提交咨询委员会审议,且未经咨询委员会表决同意,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以下类型的交易:

(1)合伙企业与管理人、合伙人、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2)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为第一大股东/合伙人/权益持有人的企业进行投资;

(3)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投资;

(4)合伙企业拟投资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直接控股的实体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尽其合理商业努力已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的实体。

(三)除上述修订外,原《合伙协议》其他主要内容保持不变。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南昌沪旭本次引入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署《合伙协议》事项,有利于充实合伙企业资金,构建更加广泛的合作关系,提升合伙企业的规范运作和经营管理水平;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南昌沪旭后续运作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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