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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0

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3-020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1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2021年11月17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197)。

4、2021年11月22日,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1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2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2年7月1日披露《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110),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883,000.00股后的1,896,905,66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8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3、调整结果

因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P=P0-V=76-0.16=75.84元/股

注:如股份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尾数差异,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系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系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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