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及部分下属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部分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规划有效落地,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决策均建立了专业化决策机制,公司及部分下属公司或/及其他关联方,均不能控制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存在构成委托关联方投资的情形,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王 新(签字)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