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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1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1月16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该核查对象提供的个人说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基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和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知悉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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