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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瀚新材: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1

证券代码:603281 证券简称:江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3-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瀚新材”或“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4号),公司获准公开发行66,666,667股新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变更为人民币266,666,667元。此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2号)。

鉴于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变更注册地址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注册地址由“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经济开发区群力大道36号”变更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东方大道259号”

三、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经营范围变更前:“四氯化硅、甲基三氯硅烷、辛基三氯硅烷、十二烷基三氯硅烷、丙基三氯硅烷、正硅酸乙酯、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乙酰氯、甲基三乙氧基硅烷、十六烷基三氯硅烷、十八烷基三氯硅烷(共82000吨/年)、乙炔1000吨/年、盐酸140000吨/年,有机化工产品、无机化工产品、油田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橡胶防尘套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货物和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范围变更后:“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食用盐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四、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结合上述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2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666,667股并于2023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经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济开发区群力大道36号。邮政编码:434005。沙市区东方大道259号。邮政编码:434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666,667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氯化硅、甲基三氯硅烷、辛基三氯硅烷、十二烷基三氯硅烷、丙基三氯硅烷、正规酸乙酯、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乙酰氯、甲基三乙氧基硅烷、十六烷基三氯硅烷、十八烷基三氯硅烷(共82000吨/年)、乙炔1000吨/年、盐酸140000吨/年,有机化工产品、无机化工产品、油田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橡胶防尘套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货物和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食用盐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序号股东姓名股份数(股)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甘书官26,990,28813.4951%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1甘书官26,990,288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2贺有华24,500,34012.2502%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2贺有华24,500,34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尹 超17,000,0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尹 超17,000,0008.50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4甘 俊14,506,0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4甘 俊14,506,0007.253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5陈太平13,031,90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5陈太平13,031,9096.516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6王道江12,084,013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6王道江12,084,0136.042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7谢永峰11,900,0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7谢永峰11,900,0005.95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8贺旭峰7,361,0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8贺旭峰7,361,0003.6805%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
9程新华6,998,803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0黄雪松6,719,007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9程新华6,998,8033.4994%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1付高琼5,890,16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0黄雪松6,719,0073.3595%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2陈圣云5,006,0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1付高琼5,890,1602.9451%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3梁苗苗4,899,23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2陈圣云5,006,0002.503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4周思思4,899,23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3梁苗苗4,899,2302.4496%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5谢爱萍4,526,08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6简永强4,279,808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4周思思4,899,2302.4496%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7侯贤凤3,379,755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5谢爱萍4,526,0802.2630%净资产折2020年12月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6日18李云强3,161,308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6简永强4,279,8082.139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9任时举3,037,09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7侯贤凤3,379,7551.689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0周国栋2,799,56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8李云强3,161,3081.5807%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1汤 艳2,661,8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19任时举3,037,0991.5185%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2阮少阳2,400,0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3林俭吾2,200,48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0周国栋2,799,5601.3998%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4夏红玲1,595,45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1汤 艳2,661,8001.330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5马志杰1,208,40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2阮少阳2,400,0001.2000%净资产2020年12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折股月16日26侯明辉1,177,517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3林俭吾2,200,4801.1002%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7聂其珍979,75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4夏红玲1,595,4500.7977%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8谢云初800,57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5马志杰1,208,4090.6042%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9谢江涛699,866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0严万辉699,866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6侯明辉1,177,5170.5888%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1贺 平699,866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7聂其珍979,7590.489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2谢江华671,961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28谢云初800,5790.4003%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3肖冠忠402,77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29谢江涛699,8660.349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34吴天秀279,917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5张 翼170,0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0严万辉699,8660.349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6张兴龙139,95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1贺 平699,8660.349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7谢 丽139,959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2谢江华671,9610.336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8何玉文102,243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3肖冠忠402,7790.2014%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合计200,000,000/
34吴天秀279,9170.14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5张 翼170,0000.085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36张兴龙139,9590.07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7谢 丽139,9590.0700%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38何玉文102,2430.0511%净资产折股2020年12月16日
合计200,000,000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现有股东情况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记载的为准。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6,666,667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现有股东情况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记载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且运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和各股东。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依法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四)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券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券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是否应该回避发生争议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是否应该回避发生争议的,股东大会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说明。 上两款规定的回避表决程序适用于关联董事、关联监事的在相关会议上的表决回避。应对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以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形式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依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并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以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形式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并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八)审议批准第一百〇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八)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依次顺延。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五、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有权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等事项作相应修订或补充,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除上述授权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就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修订事宜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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