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74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80元/股,发行股数为9,000,000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013,249.0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86,750.94元。截至2023年1月17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CDAA4B0001)。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国金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安排,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运动控制系统智能化建设项目 | 8,095.12 | 5,200.00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060.71 | 3,2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 | 3,120.00 |
合计 | 17,155.83 | 11,520.00 |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3年1月1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604,150.91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费用名称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费及承销费 | 500,000.00 | 500,000.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367,924.51 | 1,367,924.51 |
3 | 律师费用 | 399,999.99 | 399,999.99 |
4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336,226.41 | 336,226.41 |
合计 | 2,604,150.91 | 2,604,150.91 |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