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设立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合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通过与关联方深圳崇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绍兴天士力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于借助其专业管理经验,降低公司投资风险,该合伙企业投资领域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协同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次交易是合作各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原则进行,各项条款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分析,独立董事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斌 王爱俭 Xin Liu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