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由12.21元/股调整为11.91元/股。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2月10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2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79.77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杨晋涛、张忠华、周国华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