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3年2月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颜芳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2月10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79.7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9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