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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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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能聚”、“发行人”、“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委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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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艾能聚 |
证券代码 | 83477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0559682372X |
注册资本 | 10,713.2175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姚华 |
成立日期 | 2010年8月6日 |
公司住所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翠屏路北侧 |
联系电话 | 0573-86567878 |
传真 | 0573-86567886 |
电子信箱 | jiangyp@energy-zj.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 | 蒋燕萍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联系电话 | 0573-86567878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晶体硅制品、光伏电池片、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制造、加工;太阳能光伏电站系统及其主材料的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的项目开发、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其信息和技术的咨询服务;光伏电站运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二)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以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为核心,并开展光伏产品制造等业务的清洁能源服务商,专业从事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及服务和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自成立之初专注于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自2016年起,公司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向下游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拓展,从事以分布式光伏电站为主的清洁能源投资、开发和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在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案例,公司制定了在光伏产品制造业务维持现状的基础上,以分布式光伏投资运营业务为未来发展重点的战略规划,公司持续加大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运营的力度,进一步丰富了在分布式光伏应用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已成为一家在浙江省内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实现晶硅电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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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制造业务与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互相促进、联动发展的清洁能源服务商。公司为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公司产品性能、技术路线日益成熟,在分布式光伏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公司目前已取得83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8项。在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方面,公司从光伏电站的设计、安装、运维等方面进行研发,提升光伏系统的发电效率;搭建了光伏电站监测系统和运营云服务平台,通过云平台的大数据分析、电站的实际建设运行状况监测,为分布式电站的运营、维护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数据支撑,进一步提高光伏电站的运营维护及管控效率。在晶硅电池片业务方面,公司对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工艺及技术不断改造和完善,建成了先进的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电池片光电转换效率不断提高。
(三)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2022年1月—6月 | 2021年度/2021 年12月31日 | 2020年度/2020 年12月31日 | 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元) | 595,678,423.38 | 591,393,238.25 | 576,526,163.79 | 611,522,579.83 |
股东权益(元) | 386,121,984.06 | 384,505,870.55 | 393,736,530.23 | 459,820,143.3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元) | 386,121,984.06 | 384,505,870.55 | 393,736,530.23 | 459,820,143.30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9.12% | 31.90% | 29.88% | 22.74% |
营业收入(元) | 220,080,262.32 | 341,795,383.03 | 257,402,694.66 | 360,862,980.87 |
毛利率 | 23.47% | 21.02% | 15.64% | 21.82% |
净利润(元) | 35,898,409.51 | 45,708,202.88 | -27,516,030.07 | 51,006,999.9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35,898,409.51 | 45,708,202.88 | -27,516,030.07 | 51,006,999.9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34,874,833.50 | 47,516,670.41 | -30,319,033.93 | 48,824,717.1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92% | 11.38% | -6.21% | 11.7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67% | 11.83% | -6.85% | 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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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6月30日/2022年1月—6月 | 2021年度/2021 年12月31日 | 2020年度/2020 年12月31日 | 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34 | 0.43 | -0.26 | 0.48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34 | 0.43 | -0.26 | 0.4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2,185,353.22 | 87,180,445.41 | 68,063,086.99 | 98,183,888.47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3.32% | 3.77% | 3.94% | 3.76% |
二、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人民币1.00 元
3、发行数量: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000.00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300.00万股(含本数),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300.00万股(含本数)。
4、发行价格:【】元/股
5、发行市盈率:【】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发行人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按发行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按发行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募集资金总额:【】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9、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其中保荐、承销费用为【】万元,会计师费用为【】万元,律师费用为【】万元,发行手续费用为【】万元,用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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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为【】万元。
(二)发行前相关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姚华及其亲属姚新民、姚芳和其一致行动人张良华、钱玉明承诺:
① 自艾能聚审议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艾能聚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艾能聚的股份,也不由艾能聚回购该等股份;如因艾能聚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艾能聚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艾能聚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② 自艾能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艾能聚的股份,也不由艾能聚回购该等股份;如因艾能聚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艾能聚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③ 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艾能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艾能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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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艾能聚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⑤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⑥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⑦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⑧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第一大股东新萌投资承诺:
① 自艾能聚审议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艾能聚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艾能聚的股份,也不由艾能聚回购该等股份;如因艾能聚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艾能聚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艾能聚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② 自艾能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艾能聚的股份,也不由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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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聚回购该等股份;如因艾能聚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艾能聚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③ 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直接或间接减持艾能聚股份的(不包括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并确保艾能聚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艾能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艾能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公司持有的艾能聚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艾能聚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艾能聚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公司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⑥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公司因股份减持导致不再是第一大股东,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公司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⑦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公司将通过艾能聚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公司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公司因违反承诺给艾能聚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艾能聚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艾能聚所有,艾能聚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艾能聚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艾能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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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公司确认且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东新萌制衣、新创制衣、嘉兴诺业、嘉兴诺尔承诺:
① 自艾能聚审议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艾能聚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艾能聚的股份,也不由艾能聚回购该等股份;如因艾能聚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艾能聚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艾能聚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本公司/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② 自艾能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艾能聚的股份,也不由艾能聚回购该等股份;如因艾能聚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艾能聚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③ 本公司/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直接或间接减持艾能聚股份的(不包括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并确保艾能聚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艾能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艾能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艾能聚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 本公司/企业减持所持有的艾能聚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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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艾能聚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公司/企业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⑥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艾能聚股份增减变动,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公司/企业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⑦ 本公司/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公司/企业将通过艾能聚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公司/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公司/企业因违反承诺给艾能聚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艾能聚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公司/企业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艾能聚所有,艾能聚有权暂扣本公司/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艾能聚股份,直至本公司/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艾能聚为止。
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企业确认且为本公司/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自艾能聚审议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艾能聚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艾能聚的股份,也不由艾能聚回购该等股份;如因艾能聚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艾能聚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艾能聚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② 自艾能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艾能聚的股份,也不由艾能聚回购该等股份;如因艾能聚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艾能聚股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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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③ 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艾能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艾能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艾能聚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⑤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⑥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和减持有其他要求,则本人同意对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执行。
⑦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⑧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承诺;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缴付公司为止。
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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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① 自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若公司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本次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② 若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本次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要求,进行了逐条对照,现说明如下:
1、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2023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已就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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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将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聘请保荐机构;同时,保荐机构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5、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以下文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发行保荐书等,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按照招股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同时,发行人无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将按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9、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在公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文件前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0、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保荐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承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九十日,符合《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依法自主选择承销机构,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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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溢价发行,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符合《证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7年5月30日进入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治理制度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等材料,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6,086.30万元、25,740.27万元、34,179.54万元及22,008.0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100.70万元、-2,751.60万元、4,570.82万元及3,589.8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882.47万元、-3,031.90万元、4,751.67万元及3,487.48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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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4)依法规范经营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同时,网页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7年5月30日进入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要求;
2、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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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款的要求。具体详见本上市保荐书“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说明(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关内容;
3、公司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38,450.59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款的要求;
4、若本次发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2,300.00万股(含本数),且发行数量不低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最低数量、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为前提。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拟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2,000.00万股(含本数),且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款的要求;
5、公司现股本10,713.2175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款的要求;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款的要求;
7、根据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推算,预计本次股票公开发行时市值不低于2亿元;2021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为4,570.82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为11.38%,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的标准。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七)款的要求;
8、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八)款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9、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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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未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10、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确认:
1、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东吴证券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的情况;
2、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3、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正常商业活动除外);
4、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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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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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保荐代表人:施进、何亚东
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传 真:0512-6293850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注意与发行人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投资者需关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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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艾能聚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保荐机构推荐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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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吴 锟
保荐代表人:
施 进 何亚东
内核负责人:
杨 淮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 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