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通过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予以事前认可,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委托管理协议》中涉及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独立董事:陈海燕、庞正忠、宗文龙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