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的各项条件均已满足。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73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93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竞达 曹跃云 孙蓟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