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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华A: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0

证券代码:000017、200017 证券简称:深中华A、深中华B 公告编号:2023-002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1和案件2合计金额为18,348,077.48元,案件3合计金额为:6,619,134.4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司经对期末该项应收账款风险评估,提高了信用减值计提比例,由原有20%比例提高至2022年末80%比例。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别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广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序号原告被告受理法院诉讼金额(元)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罗湖区人民法院12,488,588.71已受理
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水市人民法院5,859,488.77已受理
3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罗湖区人民法院6,619,134.41已受理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1:(2023)粤0303民初282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自2019年开始向被告供货电解液等电池原材料,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仍未支付逾期货款。为保证公司利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15,780,156.68元,鉴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有一部分约定争议解决在买方所在地法院,另一部分约定在卖方所在地法院,双方约定在卖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争议的合同项下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10,940,014.39元。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0,940,014.3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48,574.32元(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

前述2项诉请金额合计12,488,588.71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2: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自2019年开始向被告供货电解液等电池原材料,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仍未支付逾期货款。为保证公司利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15,780,156.68元,鉴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有一部分约定争议解决在买方所在地法院,另一部分约定在卖方所在地法院。双方约定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争议的合同项下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4,840,142.29元。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840,142.2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19,346.48元(按

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

前述2项诉请金额合计5,859,488.77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3:(2023)粤0303民初1395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向被告供货石墨等电池原材料,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仍未支付逾期货款。为保证公司利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6,001,790.78元。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6,001,790.7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17,343.63元(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

前述2项诉请金额合计6,619,134.41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法院均已受理,其中案件1和案件2开庭时间尚未通知,案件3将于2023年2月24日上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司经对期末该项应收账款风险评估,提高了信用减值计提比例,由原有20%比例提高至2022年末80%比例。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后续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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