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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玮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0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待、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的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报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符合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和公告。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任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应立即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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