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公司财务部下设工作组,由财务部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存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
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第四条 建立存款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和财务风险。
在首次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每半年出具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
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停止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组织人员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
该方案应当根据存款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适当调整存款比例。如果引起风险因素不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消除,公司应采取行动撤出在财务公司的全部存款。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