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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乐种业:关于公司涉诉案件账户解冻、资产解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0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2023-003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案件账户解冻、资产解封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丰乐种业等九名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深圳市和君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2016)粤03民初2490号、2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部分账户及查封公司部分土地。由于和君公司一股东向和君公司所在地福田区法院提出对和君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福田区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了强制清算案,对上述两案中止诉讼。

2019年4月,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以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部分资产(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作为担保,申请保全置换。2019年9月,公司基本账户已解除冻结,原被查封土地已解封。

2020年11月,深圳中院出具(2016)粤03民初2490号之

八、2492号之八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和君公司清算组对和君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驳回原告信达公司的起诉。信达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2022年5月27日,广东高院出具(2021)粤民终1865号、186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深圳中院(2016)粤03民初2490号之八、2492号之八民事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审理。

2022年12月6日,原告信达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起诉,2022年12月8日,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民初4298号、430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信达公司撤回起诉。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2017-001、023、027号,2019-028、054、055号,2020-046号,2022-044、062号公告。

二、最新进展情况

(一)涉诉案件冻结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

本次诉讼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已于2022年12月8日,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民初4298号、4300号《民事裁定书》后全部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 号账户状态
交通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341309000010141005338正常
交通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341309000018010065117正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499060100100012602正常

(二)涉诉案件查封资产全部解除查封

2023年2月2日,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因为公司担保置换而被查封的部分资产(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2023年2月6日,深圳中院作出(2023)粤03执保428、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境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8)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1005号、0000968号、0000998号、0001000号、0000971号、0000965号、0000955号、0000963号、0000976号、0001003号、000974号、皖(2016)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2229号、东国用(2012)第2488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冻结账户解冻并恢复正常使用有利于所在银行对公司授信额度的增加,冻结资金的正常使用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查封资产的解封保证了子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执保428、42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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