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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久科技: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股东孙忠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9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股东孙忠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孙忠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孙忠良:

经查,你作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或公司)现任董事长的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截至2023年1月15日,你持有恒久科技股票1,63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恒久科技股票1,636,800股,占你本次减持前所持股份100%,违反了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承诺。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承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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